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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,所謂「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」與商標法之用語
「相同或近似」是否相同意義?
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: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不得以相關事業
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、商號或公司名稱、商標、商品容器、包裝、外觀或其他顯示
他人商品之表徵,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,致與他人商品混淆,或販賣、運送、輸出或輸入使用
該項表徵之商品。
所謂「相同」係指文字、圖形、記號、商品容器、包裝、形狀或其聯合式之外觀、排列、設色
完全相同而言;「類似」則指因襲主要部分,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注意猶有
混同誤認之虞者而言。至於公平交易法「相同或類似」之用語與商標法之「相同或近似」,二
者之間實質上並無不同。
相關條文: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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