友站連結
台灣徵信網
徵信網
台灣區專業徵信服務網
首頁>仿冒行為規範
學術著作上加「新」、「新論」,是否構成仿冒?
學科名稱例如「管理學」、「材料工程學」...等,由於均已成為該學科之通用名詞,例如
一般人提及「管理學」、「材料工程學」時即知指某種學問,而不會誤為某人專有或誤為其他
學問,亦即不致引起混淆誤認,是以不論為「管理學」、「新管理學」、「管理學新論」均為
探討「管理學」此一知識之書籍,除非其書另具有獨特性,例如「O氏」管理學等,或有必要
加以保護,否則僅通指涉及某種學識之學科名稱既為大眾所通用,應認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
第二項第一款所稱「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」,而不適用同法同條第一項:「事業就其
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不得有...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、商號或
公司名稱、商標、商品容器、包裝、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,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,
致與他人商品混淆,或販賣、運送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。」行為之規定。故使
用該通用名稱,或在其上加「新」、「新論」等字,不應認為仿冒行為。
相關條文: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
back
錢進科技 服務專線0800-00-99-55 三立徵信 版權所有 © 2007 GWOAN All Rights Reserved.